釐清電腦網絡罪行法例定義 塑造數據安全創科環境 潘燊昌會長

2022年11月 撰文:潘燊昌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

現今數碼時代,網絡罪行層出不窮。香港現時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的法律,不同罪行主要依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特別是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及《電訊條例》第27A條「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」等。惟該些條例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,對比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司法管轄區似乎更形落後。本會支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(法改會)制訂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,以盡量涵蓋多類網絡罪行。

法改會諮詢文件擬定的五項罪行,其中提到「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」為新訂罪行,惟建議中並無規定須有「惡意」成分。市民在互聯網上輕易接觸或存取不同出處的程式或數據,何謂「非法取覽」須清晰定義才免於誤墮法網。

在「非法截取電腦數據」罪行方面,諮詢文件指毋須證明被告有犯某項「特定罪行」的意圖;「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」之罪,只要客觀上有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即罪成,不論嫌疑人的主觀意圖為何,亦不論器材或數據能否用作任何合法目的,變相成「有罪推定」原則。如此一來,研究員或資訊科技保安人員等,即使進行掃瞄網站漏洞、監察網站是否有資料外洩或病毒入侵等例行工作,只要客觀上符合「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」的情形,便有可能觸法。

在罰則方面,諮詢文件指出,如有意圖進行該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,最高可被判監14年;若影響人命傷亡更可被判終身監禁。香港致力成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,設立完善的電腦網絡罪行固然重要,過分嚴苛的法律以及尚未釐清的檢控門檻,或令創科人員卻步,嚴重甚至撤出香港業務,降低本地人才入行意欲,窒礙香港推動創科進程,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及國際競爭力。冀望法改會在制定法律時,必須審慎考慮之間的平衡。

另外,新興的網絡平台或技術如虛擬網絡元宇宙、區塊鏈、非同質化代幣NFT、智慧合約等,似乎在諮詢文件中未有提及。隨着以上或更多新興的網絡技術誕生,希望法改會在制定法例時,能盡量涵蓋,加以監管。

香港作為世界領先城市,是唯一沒有網絡犯罪法例的地區,對於層出不窮的網絡犯罪,香港有必要跟上時代步伐,定立法例保障每名用戶及企業不受網絡犯罪威脅,為香港塑造一個數據安全的文化和投資環境。期望法改會在諮詢期內收集各界意見後,下一步能釐清各罪行的定義,釋除公眾的疑慮。同時亦要注意是否有其他新興的網絡平台未被涵蓋及監管,並適當地納入法律規管。